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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2023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未知 日期:2023-06-25点击:

为切实做好2023年我校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按照黑龙江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黑直房改办〔2023〕2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2023年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的建立及申报实施步骤:

(一)建档人员范围

2001年1月1日之前参加工作,且属我校事业编制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不包括已经得到过一次补贴后因职称、职级发生变化而未达标职工及1998年12月31日前去世职工)。

因本年度补贴金额有限,不能满足上述全部职工补贴需求,学校将依据政策规定按参加工作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获得补贴人员。

存在下列情况的人员,暂不办理本年度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建档及申报:

①公派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②受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两年或受劳教和刑事处理的职工;

③违反房产管理有关规定、房产存在问题者;

④应该交回借用学校房屋而未交回者。

⑤存在房屋产权证更名问题但尚未更名者。

(二)个人需要准备货币化补贴档案材料715日前完成

1.户口: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提供该户口本首页(页面上有派出所签章)、夫妻双方本人页;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要提供各自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另需提供结婚证。

2.身份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3.《工资兑现表》或《离退休审批表》:在职人员需要《工资兑现表》,离退休人员需要《离退休审批表》(此项材料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需个人准备)。

4.房屋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是指能说明房屋产权所属性质的证明材料。例如不动产登记证(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集资证明、产权单位开具的证明或动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需个人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的住房包括:一是户口本首页上“住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二是户口本本人页上“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一栏中显示的房屋;三是夫妻双方身份证上家庭住址一栏显示的房屋,若此房屋与户口本上显示的房屋地址一致,则无需重复提供;四是户口本及身份证上均无显示,但属于夫妻名下的含公产面积或单位补贴的住房。

5.单位证明:夫妻双方自参加工作起至上报档案时间为止(或离退休、死亡时间为止),历经各工作单位期间有无分配住房和有无发放住房补贴的证明(需加盖单位主管房产部门及人事管理部门的公章,如无以上具体管理部门需盖单位公章)。如果历经多个工作单位,需分别开具,且开具的证明所有工作时间段必须完整衔接,不得有空档时间,学习期间时间段提供毕业证。(参考文本《关于同志住房情况的说明》可在国资处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gzc.neau.edu.cn/xzzx.htm)(注:根据省直房改办要求为确保本项证明的时效性,无特殊原因往年开具证明无效。

6.配偶《职工住房档案》中的表六复印件:夫妻双方都需补贴,如一方已补贴过的,另一方补贴时要提供已补贴过配偶《职工住房档案》中的表六复印件。(校内双职工由国资处提供名单,档案馆统一复印,不用个人准备。配偶是外单位的需配偶单位提供。)

7.特殊情况一是离婚职工离婚职工除提供本人及原配偶(第一任配偶)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及《离婚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面积核定协议书》(此协议书可在国资处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gzc.neau.edu.cn/xzzx/2.htm);二是去世职工需家属提供医院、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或骨灰存放证明材料;三是配偶无工作单位职工需提供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材料;四是购买东北农业大学集资建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需提供购房时交款的票据复印件;已经办理房权证的另需要提供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以上票据丢失,未办理房权证的购房人可以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已办理房权证的购房人可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10号的哈尔滨市房产档案信息中心复印),并填写《集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资助证明》(证明的参考样本可在国资处网站下载,下载地址http://gzc.neau.edu.cn/xzzx.htm)。五是购买非东北农业大学集资房或经济适用房的职工需在购房收据或发票复印件上加盖原有的收款红章,并填写《集资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资助证明》(参考样本下载地址同上)。

8.注意事项:一是以上提供的材料均要求为A4纸型,一式两份。二是以上提交的材料为基本材料,如出现个别特殊情况,可能需要另行提供补充材料。三是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出具的相关证明参考文本,可以到国资处网站下载使用,如有需要可自行调整内容。

(三)职工所在单位初审722日前完成

各单位货币化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符合本年度补贴条件职工的申报材料原件、复印件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相关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之间的一致性户口、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及其他证件原件由各单位审核后交还职工)审核后将各证件复印件及证明材料原件汇总后统一报国资处。

1.建立职工货币化补贴档案袋。各单位货币化补贴工作联络员负责指导职工将个人准备的材料按前文“(二)个人需要准备货币化补贴档案材料”中材料顺序装袋,所有材料不得装订;档案袋封面上需要注明职工姓名、所在单位、参加工作时间(具体到月)、个人联系方式档案袋的排放顺序按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先后顺序排放。

2.汇总本单位上报材料。各单位货币化补贴工作联络员负责将本单位申报职工人数、姓名、联系方式列表汇总,有特殊情况的职工,需在备注栏中标明具体情况,姓名排列顺序与档案袋的排列顺序一致。经本单位分管资产的领导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公章后同职工档案一起报国资处。

(四)国资处汇总审核并建档(8月15日前完成)

1.国资处根据职工单位上报材料建立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

2.审核材料,国资处将会同校工会、纪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办公,对各单位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准备上报。不合格的通知各单位联络员将材料取回,重新准备,在审核截止日期(8月30日)前返回国资处,过期未返回者,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补贴。

3.建立电子档案。国资处负责将职工补贴信息输入省房改办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管理软件,并扫描所有证明材料,建立职工电子档案报送省房改办审批。

(五)公示(9月15日前完成)

按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工作要求,国资处负责将建档人员补贴金额在主楼大厅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对被举报或有其他异议的,将由学校纪检部门根据群众反映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公示后没有异议的,报送省房改办审批。

(六)省房改办审批(9月30日前完成)

学校公示后,国资处负责将合格档案及电子档案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房改办进行审批,合格的列入补贴计划,其名单及补贴金额再次公示;不合格的档案退回,并要求职工在限定时间内补交相关材料,超过限定时间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资格。

(七)省财政厅审核、汇总、拨款

省房改办审批合格后,填写《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通知单》,由国资处将此通知单与我单位软件数据盘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按照经费拨款渠道,于下年度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学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补贴款发放给职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联络员要认真负责,仔细审核,严格把关;当事人要主动配合,及时完整提供材料,实事求是,不弄虚做假。

(二)对单位审查不严,甚至隐瞒职工住房情况的,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由于工作人员不认真,遗漏、错误等原因,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由具体工作人员承担;发现个人瞒报、少报住房面积并多领补贴等违纪违法行为,学校将及时收回其本人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各单位必须按时间要求,把本年度本单位补贴范围内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档案全部报国资处,国资处只收各单位报档,不受理个人报档。出现遗漏等问题由本单位负责。

本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55190260 联系人:窦昱、郭宇

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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